公告时间是2个月,加上答辩、举证期限后才能开庭,在三个月以后才能开庭。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