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在国际私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私法就是在利用冲突规范解决各国或者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现代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则是在各国法律中寻找平衡点,以求得最公正、合理、及时和妥善地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冲突规范恰恰是平等地对待各国法律,并从中找到最能被各国所接受的,与法律关系联系最密切的,有利于公正、合理和妥善地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途径。 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就是解决各国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解决各国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方法不外乎直接解决的方法和间接解决的方法两种。而间接解决的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者国际法中规定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即利用冲突规范来解决的方法。然而,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利用冲突规范来解决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正确认识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冲突规范在解决各国民商法律的冲突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民族国家存在的时代,即使统一实体法不断得到发展,仍然是不可能取代冲突法的。另一方面,冲突规范又具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之所以认为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性虽正日益增长,但仍不能取代冲突规范,主要是因为:⒈这种方法适用的领域比较有限,主要是在国际经贸领域采用。⒉即使在已制定了一些统一实体法公约的领域,也并不是国际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国均是缔约国或参加国,所以冲突规范仍将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