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吃饭时发现鱼肚子里有珍珠,那这个珍珠属于谁?卖鱼的?饭店?客户?(那时候还没有付账)

请各位能人提供法律依据阿!小弟在此谢过了!
2025-03-04 14:33:26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我并不同意陆陆伍的观点。
从法律角度上讲,珍珠应该属于卖鱼人所有。
因为卖鱼人卖鱼的时候,并不知道鱼肚子里有珍珠,其真正的意思表示仅仅是卖鱼。对鱼肚子里的珍珠的所有权转让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从这点来看,不能把珍珠当做鱼的附属物来转让,(因为附属物的转让同样应该有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也不是鱼的孳息物,饭店从卖鱼人手里卖的是鱼,饭店最初的意思表示也仅仅是买鱼,并且饭店只支付了鱼的价格,这与珍珠的价格是不等价的。所以珍珠是饭店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系法律用语)。
同样顾客从饭店里买的是鱼,依据上述理论,顾客占有珍珠也是属于不当得利,其并不能享有珍珠的所有权。

回答2:

楼上的几位说得都对!只是有个先决条件:
即没法说明这颗“珍珠”的来源。也就是说,珍珠是鱼肚子里天然长成的,或者是谁也弄不明白这颗珍珠是怎样到鱼肚子里去的。
如果不是上述情况,而是厨师在弄鱼的时候不小心将自己的珍珠掉进鱼肚子去了呢?而他又有足够的证明的话,那这颗“珍珠”的归属,就有戏看了。
虽然你买下这条鱼,但菜单上绝对是写着:“××鱼一份”并没加注(包括鱼内一切东西),搞熟了的鱼无疑是顾客的,但里面的珍珠(如果已查明出处)就不一定是你的了哦,因为珍珠不是鱼的一部分,就像乘鱼的盘子一样,是另有主人的啊!

回答3:

别说什么法律了,自己想下,卖鱼的把鱼已经卖给饭店了,饭店加工后又卖给客人了,当然是客人的了

回答4:

属于客户的。因为从你点餐开始,就等于与饭店签订和约。

回答5:

前面有个回复是对的,珍珠并不是鱼的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而珍珠只是埋藏在鱼的体内。
基于此,只能适用无主物的先占规则。问题在于,无论卖鱼的还是饭店都根本不曾意识到珍珠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对珍珠有所有的意识,不构成先占。
所以,当然是归客户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