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的农产品,允许按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如向农业生产者购进1000元免税农产品,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借:原材料(等科目 )87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贷:现金1000。根据此规定,可以按对方开具的远洋捕捞发票自行开据农产品收购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入帐的依据。
如直接从远洋捕捞者采购的,可凭收购凭证按13%计入进项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