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信用证有没有明确的短溢装条款(39A/47A),如果没有的话,按照国际惯例是默认+/-10%,但是近年来多家银行默认的短溢装幅度为-5%,最好还是跟通知行或者出单行确认一下。
“溢短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条款,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溢短装的选择权和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机动幅度范围内是多交货物还是少交货物,该选择权一般由卖方来决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0条金额、数量与单价的增减幅度
a、“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使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溢短装条款
先看信用证有没有明确的短溢装条款(39A/47A),如果没有的话,按照国际惯例是默认+/-10%,但是近年来多家银行默认的短溢装幅度为-5%,最好还是跟通知行或者出单行确认一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0条金额、数量与单价的增减幅度
a、“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使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扩展资料:
商定溢短装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数量增减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增减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2)增减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明确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由卖方决定,但在由卖方安排运输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或船方决定。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如无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
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溢短装条款
先看信用证有没有明确的短溢装条款(39A/47A),如果没有的话,按照国际惯例是默认+/-10%,但是近年来多家银行默认的短溢装幅度为-5%,最好还是跟通知行或者出单行确认一下。
“溢短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条款,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溢短装的选择权和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机动幅度范围内是多交货物还是少交货物,该选择权一般由卖方来决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0条金额、数量与单价的增减幅度
a、“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使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溢短装条款
UCP600
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a.“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但是在实际当中,即使他允许你多装了,但是你多装后的金额也不能超过信用证支付的金额,有的信用证虽然允许,但是他的金额是正好的金额,所以要特别注意!
信用证的操作原则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如果信用证金额数量允许有浮动,那么可以根据实际装运的数量,或单价的变化,把发票上的结算金额控制在信用证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可。
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1.“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2.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