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爷台湾人和女儿在大陆工作,我们想到台湾亲家家探亲需如何办理手续?请知道的朋友详细点给予解答。谢谢

2024-12-01 22: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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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送件须知-探亲、延期照料
一、适用对象:
(一)
「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规定不得进入大陆地区探亲、探病或奔丧之台湾地区公务员,其在大陆地区之三亲等内血亲。
(二)
依两岸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者。
(三) 其在台湾地区有二亲等内血亲且设有户籍者。
(四)
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人民,其在台湾地区有三亲等内血亲者。
(五)
其子女经许可来台团聚并怀孕七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後二个月未满、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
(六)
其为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之台湾地区人民配偶之未成年亲生子女,其年龄在十六岁以下者,或曾申请来台探亲,其年龄逾十六岁且在二十岁以下者。
(七)
依前款逾十六岁申请来台且十六岁以下(未曾)申请来台,其年龄现为逾十六岁且在二十岁以下者。
(八)
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许可派驻在台湾地区从事业务活动人员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九)
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二十八条之一第一项或第二十九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许可来台停留期间六个月以上驻点人员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十)
依「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申请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专业活动,并经许可在台停留期间逾六个月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十一)
依「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之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服务许可办法」申请许可进入台湾地区服务,并经许可在台停留期间逾六个月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十二)
其父母为经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并予专案许可者,且年龄在未满二十岁者。
(十三)
依前款规定申请来台,其年龄现逾二十岁者。
(十四)
其子女取得外国国籍或为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所定之香港、澳门居民,并不具大陆地区人民身分,且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或受聘雇在台湾地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三款工作,许可期间逾六个月。
(十五)
其为台湾地区人民之大陆地区子女之配偶。
(十六)
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许可来台就读二年制副学士班、学士班、硕士班或博士班学生之配偶或二亲等内直系血亲。
(十七)
在自由地区连续居住满二年并取得当地居留权,且在台湾地区有直系血亲或配偶(在台亲属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居民,须经许可在台居留者)。
(十八)
台湾地区人民之父母。
(十九)
适用对象第一款至第十八款之申请人,有年逾六十岁、患重病、受重伤或行动不便等情形者,得申请其配偶或二亲等内血亲一人同行。
二、延期照料:
第一点第一款至第十四款申请人,其探亲对象年逾六十岁在台湾地区无子女,且伤病未愈或行动困难乏人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一人,得申请延期在台湾地区照料。
三、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一)
第一点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至第十五款规定申请探亲,每年合计以三次为限,每次停留期间为二个月,并不得办理延期。
(二)
依第一点第二款规定申请来台及延期停留,停留期间不得逾三个月,并得申请延期一次;期间不得逾三个月,申请及延期之次数,每年合计以二次为限。
(三)
依第一点第五款其子女有怀孕七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後二个月未满情形者,停留期间不得逾三个月,得申请延期一次,每年在台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
(四)
依第一点第六款其为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之台湾地区人民配偶之未成年亲生子女,其年龄在十六岁以下者,或曾申请来台探亲,其年龄逾十六岁且在二十岁以下者,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六个月。
(五)
依第一点第九款,其年龄在十六岁以下者,或曾申请来台探亲,其年龄逾十六岁且在二十岁以下者,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六个月。
(六)
依第一点第十六款申请者,停留期间不得逾十五日,每学期以一次为限,并不得申请延期。但学生在台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不受申请次数之限制,并得申请延期,每次期间为一个月。
(七)
依第一点第十七款申请者,停留期间不得逾一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一次,期间不得逾一个月。
(八)
经许可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六个月。但所持大陆往来通行证或护照所馀效期未满七个月者,仅得延期至该证照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每次来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
(九)
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或从事与探亲目的不符之活动,应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许可期间届满後再申请来台短期停留。但奔丧不受此限。
(十)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之验(查)证。
(十一)
以上所称停留期间,一律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许可停留期间为二个月,申请人於六月十五日入境,其停留期间自六月十六日起算,故应於八月十五日离境。
(十二)
依第一点第六款或依第一点第八款规定申请探亲,年龄在未满二十岁之子女,停留至未满二十岁时,仍在台湾地区就读高级中等学校具有学籍者,得申请延期至其高级中等学校毕业当年度八月三十一日为止,每次延期不得逾六个月。
(十三)
依第一点第十九款,同行配偶或亲属应与申请人同时入出台湾地区,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四)
依第一点第十八款,台湾地区人民之父母,停留期间为一至三个月,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三个月,每年在台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
四、应备文件:
(一)
请详尽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并贴最近二年内所拍摄、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於
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
经验(查)证申请人与探亲对象间之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文件。(已於前申请案提出本次申请案应备之亲属关系公证书者,经申请人或代申请人申请送件时於申请书空白处填载曾经来台,并在旁签名,经服务站查得该资料者,得免附。但若查无,仍应依通知补件。)
(四)
被探人为台湾地区人民应检附户口名簿或身分证;被探人为大陆地区人民应检附入出境许可证影本。<附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五)
保证书: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及保证人国民身证正、影本<正本验毕退还>,并由移民署各服务站查核(保证人资格请参阅保证书背面之说明)。
(六)
委托书:除申请人在海外地区、香港或澳门或被探人亲自送件外,由在台其他亲友或旅行社代为送件者,应附委托书。
(七)
申请人在第三地区,应另检附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影本。
(八) 怀孕或生产、流产证明(依第三点第三款规定申请者)。
(九)
依第一点第三款申请来台探视生父之非婚生子女,应先由生父完成认领手续;另婚前受胎所生之子女,应检附血缘鉴定具结书,及经海基会验证之受胎期间无婚姻关系之公证书(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零二日止为受胎期间),并於入境後检送由行政院卫生署评鉴合格之公私立医院开具之DNA血缘鉴定书。
(十)
依第一点第六款申请者所检附文件:
1. 前婚姻子女:经海基会验证前婚姻之离婚公证书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公证书、记载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证书。
2.
非婚生子女:经海基会验证生母受孕期间无婚姻关系之公证书、记载生母姓名之出生公证书并附亲属血缘关系鉴定具结书,於办理延期时,检附亲属血缘关系鉴定报告书。
(十一)
证照费新台币六百元(邮寄者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五、申请方式:
(一)
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
(二)
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香港金钟道89
号力宝中心第1座4楼)或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澳门)(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411~417号皇朝广场5楼J~O座)申请。
(三)
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其在台湾地区亲属代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六、延期方式:申请人应於停留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备齐:
(一)
延期申请书。(二) 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三) 有效之大陆往来通行证或护照,其效期不足者,仅得延期至该证照效期届满前1个月。
(四)
延期费用新台币三百元,迳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五)
代申请人身分证正本﹝验毕归还﹞。

以上是规定, 我看办自由行比较容易

你是指你们探亲,还是你女儿阿. 如果是你们那请注意看上面台湾移民署的规定哦,你女儿已经是台湾人的配偶, 只要去移民署办多次签证, 就可以随时去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