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是什么

2025-04-16 0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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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十五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
  (三)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
第一项是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回答2:

第十五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
  (三)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