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下:
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
原保险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再保险关系的主体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2、保险标的和赔付性质不同
原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财产、人身、责任、信用以及有关的利益;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是一种具有责任保险性质的保险。原包括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
3、与投保人的关系不同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原保险(也叫直接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的风险责任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
无论原保险是给付性的还是补偿性的,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都只具有补偿性。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无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进行赔偿为理由,拖延或拒绝对保户的赔偿;再保险人也不能以原保险人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原保险指的是被保险标的选择的是直接向一保险公司投保保障的保险合同。一般这种情况,财险居多,比如A国对(发射)一颗卫星进行投保,涉及资金的庞大,所以全部责任由B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下来。
再保险指的是保险人为了分担保险责任,经监管部门的同意,把其相应的保险责任分担出去的保险合同。比如如上所述,再由C保险公司与B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让C保险公司分出一部分业务即所谓的再保险合同。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区别就在于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直接责任,而是通过原保险公司间接发生关系。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由原保险派生的。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支持和促进原保险的发展。
再保险合同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而是独立的合同,它与原保险合同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继承关系。
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再保险人只对原保险人负责,与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再保险关系的主体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财产、人身、责任、信用以及有关的利益;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是一种具有责任保险性质的保险。
3、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原包括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2、保险标的不同
3、合同性质不同
再保险具有两个重要特点:
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1、再保险与个人客户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2、个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这是原保险,个人与保险公司是当事方;
3、保险公司承保的,对于超过一定数额的保险,必须分保给再保险公司,以分散风险,这就是再保险,这时候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是当事方;
4、无论保险公司是否按国家规定分保,无论再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保险公司都必须按保险公司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5、客户出险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不是向再保险公司申请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