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试生产的产品对外出售取得的收入记入(冲减)在建工程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企业会计准则》对在建工程试运行形成的产品如何处理虽然并无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界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并不属于日常活动,据此,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的产品也是不应确认收入和成本的。这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说明也可以看出,即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实际上,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一般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经环节,是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需的必要、合理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试运行的净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因此,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该企业新建生产线试生产产品的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即生产产品发生成本时,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贷记“原材料”等;对外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在建工程试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当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在建工程
试生产期间的账务处理:
试运行,无论内账外账,它都是新设备确认能正常使用的成本支出,应该算进设备成本;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也是如此,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结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领用原料时:
借: 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等
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在建工程科目归集。
经加工成为可售的库存商品,用实际售价或预计售价时冲减在建工程: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售价)
贷:库存商品(售价)
借:库存商品(售价)
贷:在建工程(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