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保存期已经超过五年的,报经税务机关查验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保存期满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的销毁,由纳税人清理填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及作废发票销毁审批表》(以下简称《销毁审批表》),报税务机关查验后在税务人员监督下由纳税人自行销毁。专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销毁量大,一份《销毁审批表》填不下的可根据《销毁审批表》内容造具销毁清册,作为《销毁审批表》的附件,一并报税务机关查验。 三、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销毁的具体工作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6号)办理。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销毁的方法统一采取烧毁或到造纸厂化成纸浆。 四、对已使用的专用发票记帐联、专用发票登记簿、专用发票领购簿应保存十五年;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销毁清册和《销毁审批表》应永久性保存,以便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0条有关“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地税机关查验后,按照核销的程序进行销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保管期限至少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