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规定:“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据此可知,军人、军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与一般情况不同的是,如果需要对军人进行刑事、行政处罚时,须由军人所在的军队、武警部队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在实践中,若军车发生交通事故,凡不涉及地方人、车、物损失的,由部队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部门处理。如果涉及地方人、车、物损失的,则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需要对军人吊扣驾驶证、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处理。但军队内部对军人进行刑事、行政处罚时应充分尊重地方事故处理机关的处理意见。也就是说在军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若要追究军人的刑事责任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交通事故处理意见转达给军队,由军队进行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无权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4号)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依上述的法律条款,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军人要接受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或武警部队的相关部门。
供参考!
交警。
和正常机动车处理一样。
军牌只是机动车的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