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一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
“自主知识产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英文里没有所谓”自主知识产权“一词。在我国,最早来源于16大报告。
自主知识产权亦称“自有知识产权”。一般指与非自主知识产权相对应的,在一国疆域范围内由本国公民、企业法人或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如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产品等),及获得许可购买他国或他人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软件等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从其权利特性看,具有主体本土化、权属域内化、权利集成化、私权公权化的特点。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分类,分为创造类自主知识产权和标示类知识产权两类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权。
小议“自主知识产权”
在各大网站搜索栏里输入“自主知识产权”这个词,就会发现与之相关的新闻数以千计,用铺天盖地来形容也毫不为过。
中国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EVD闪亮登场……“自主知识产权”这几个字还出现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应该说“自主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去年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
笔者认为,“自主知识产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笔者仅就媒体上常见的所谓“自主知识产权”的含义,发表一些管窥之见。
笔者认为,首先像专利这种知识产权,必须是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授予权利,才能称之为拥有知识产权。一家企业刚刚发明了一项新技术,的的确确是自己发明的,而且技术上也绝对先进,能不能称之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呢?不能,因为他们压根儿就没有去申请专利,也不可能获得授权,连知识产权都没有,又怎么能谈得上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呢?
仅有一两项专利就能概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吗?我们的DVD生产厂家不是没有自己的专利,而是因为有几十项核心专利被国外的所谓“6C”、“3C”、“1C”们所掌握,避不开,绕不过去,要想继续生产,就得交费没商量,除了接受人家的城下之盟,别无选择。可见,没有控制力,仍然谈不上“自主知识产权”。我国有一家制药企业,完全掌握核心专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国家试行标准,原先几乎完全占领国内市场的国外生产厂家,现在几乎完全退出了中国市场。今后包括国外厂商在内,要想在中国涉足该产品就必须符合这个标准,而标准背后就是专利,这就是控制力。
有技术,没有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确认,谈不上自主知识产权;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没有控制力,也不是自主知识产权;只有拥有核心技术,可以主宰市场,不受制于人,甚至让别人受制于自己,才是真正的自主知识产权。
参考资料:中国知识产权报
自主知识产权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可以理解为自己独立完成的智力成果,满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客体的法定条件,履行了取得该项知识产权的法定程序,不受他人制约的知识产权。从创新和拥有知识产权的关系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自主创新获得知识产权;二是联合创新(即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产学研相结合)取得知识产权;三是直接引进知识产权。需要说明的是,在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范围内,联合创新也是自主创新,而且恰恰应该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所在。和国外开展联合创新也是重要的途径,只要知识产权能够掌握在我们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