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高速公路逃费车辆有那些法律法规

2025-04-13 06: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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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当事者对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对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还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情节严重包括倒换车牌或伪造、涂改征费凭证等)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凡领有牌证的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属国家规定暂免征收的除外)。

凡利用贷款和需要偿还的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公路渡口,所有车辆通过都要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和过渡费(属国家规定免征的除外)。

凡购买国内生产、组装及国外进口的各种机动车辆都要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属国家规定暂免征收的除外)。

高速公路通行费是通过对公路使用者直接收取车辆通行费来补偿公路建设及维护投资的一种公路基础设施成本回收方式。根据车辆通行费征收主体性质的不同,收费公路可以划分为公营和私营两类。根据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的不同,收费公路可以划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类。根据车辆通行费征收目的的不同,收费公路可以划分为回收建养成本和对拥挤定价两类。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回答2:

一、目前打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依照《高管条例》的规定均采取补交车辆通行费票款的处理,以往对逃费行为加收票款的政策不再施行。但以补票作为处理逃费车辆的唯一措施,根本无法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集中问题有以下三点:
(一)对逃费车辆的处理较轻,造成逃费行为屡禁不止。大量不法司机们意识到,现行逃费处理措施仅为补交票款,逃费成本几乎为零,就纷纷大行其道。高速公路出现了频频作案,屡禁不止的逃费车,并有扩张漫延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仅京珠高速公路2009年的逃费就达1.26万辆,查处逃费金额288万元;2010年逃费车更加叹为观止,截止11月20日,逃费车达7.51万辆,累计查处逃费金额达978.8万元,逃费车辆增长率为496.03%。
(二)对逃费车辆的处理缺乏主动权,制约了对假证、假轴等逃费车辆的有效打击。逃费车辆经常通过使用假行车证虚报座位和限重的方法逃费,而行车证的真伪只有通过公安内部网才能查询到。收费管理人员即使当场就识别出假证,却拿不出逃费者制假的依据。目前多半采取联动稽查的方式,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查处此类逃费车辆,此方法虽在一定程序上打击逃费车辆,但此举多因收费管理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无法当场独立取证,执行力薄弱,
工作效率较低。
(三)逃费车辆肆意干扰正常收费秩序,对收费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困扰。大量逃费车辆利用冲磅、绕磅、跳磅进行逃费, 情节恶劣者甚至在磅称上反复通过数次,对收费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严厉制止置之不理,还与收费人员争执纠缠, 经常造成车辆滞留,车道堵塞,严重干扰了收费现场的通行秩序,对收费现场安全保畅工作形成压力。

回答3:

按全程高速公路来计费。

回答4:

按全程高速公路来计费

回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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