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夫妻在二孩政策前“抢生”二孩被罚现起诉计生部门能胜诉吗?

2024-11-23 08:03:37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所谓“抢生”指的是孩子生育在政策调整之前。如果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孩子是合法出生;但按调整前的生育政策,这个孩子则被界定为“超生”。

现在法律改了,社会抚养费是不是还得征收?

3月23日,浙江高院再审两起“抢生”二孩案。法律人士称,案件的再审将对此类案件审理起到风向标的意义。

“抢生”两孩 夫妇被罚

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分别是章荣真、李善霞夫妻和陈杨国、徐姗姗夫妇,均是浙江台州人。

2012年7月,章荣真、李善霞夫妇生下第二个孩子,但一直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3年11月12日,“单独”二孩政策出台。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其中将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按照浙江的新政策,章荣真、李善霞夫妻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但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章、李夫妇的第二个孩子出生在全国“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前,认定为计划外生育。2014年7月11日,玉环县人口计生局发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玉计生征字(2014)第1-042号),决定对章荣真、李善霞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约13万元。

陈杨国、徐姗姗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4年1月13日,此时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已经出台,而4天之后的1月17日,浙江省“单独”二孩政策也随即出台。

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样认为陈杨国、徐姗姗夫妇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浙江省“单独”二孩法律修订前,应被视为计划外生育。2014年9月8日,台州市路桥区人口计生育局对陈杨国、徐珊珊夫妇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路计生征字(2014)第311号),征收夫妇俩社会抚养费79020元。

对此,两对夫妇均表示不服,并将当地计生部门告上法院,但历经一审、二审,皆败诉。法院认为,两案中的生育行为在浙江省“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前,应被视为计划外生育,因此计生部门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

对于两审的败诉,两对“抢生”夫妻仍不服。随后,他们向浙江高院提请申诉。浙江高院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9月17日对这两起案件申诉作出裁定。裁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由浙江高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但这两起本应于当年10月27日上午9:00和下午2:15在浙江高院开庭再审的案子,在再审前夕被突然临时通知暂时取消开庭,原因是“时间冲突”。

“棘手”的案件暴露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

章荣真、李善霞2012年7月生下第二个孩子时,按照当时的计生政策是违法的。“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2014年1月作了相应修订,但如许多地方一样,该条例并未涉及社会抚养费如何衔接。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棘手”的案件实际上暴露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

两起案件的代理人都是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在今天的法庭上,吴有水说,章荣真、李善霞夫妇的生育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即新法实施之前;玉环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向两人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是2014年7月10日,即新法实施之后,因此原来据以认定的章荣真、李善霞夫妇的生育行为违法的法律依据,因为被修改而已经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