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令:明确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第六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三)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第八条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你是要鉴定起火原因呢,还是火灾损失啊.起火原因消防和公安都可以的,火灾损失可以委托物价局鉴定的.
产品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火灾原因有效
可以通过鉴定证明要求赔偿损失
除了消防机关,还有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