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2、《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田某是某市某公安分局侦察员。在一次查禁卖淫、嫖娼的突击行动中,田某偷偷将消息传送给自己的好友某家大酒店的老板周某。本来,在这次行动中,周某所开的大酒店正是主要的查禁对象之一,而当便衣侦察员们赶到该酒店时,在此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犯罪分子早已闻风而逃。该公安分局的这次行动目标便宣告落空。
[问题] 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罚?
田某以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本罪只有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必须是明知故犯,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本案中的田某即犯了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