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应当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比如只为劳动者提供为期1年费用为5万元的专项培训,却约定10年的服务期,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