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保险金缴纳的开始时间: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固定工作人员,单位和个人应从本县实行养老保险的当月即一九九六年九月份起开始缴纳,差额、自收自支单位中的固定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九九四年八月份起开始缴纳。之前按规定计算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需补缴养老金。合同制工人、乡镇选聘干部自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养老金,中间有欠费的应予补缴,不补缴的,其工作年限不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