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运输烟草专卖品等情形时,行为人是否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没有多大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二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行为人办理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方可开展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如,行为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擅自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烟草专卖局将根据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违法事实,应当作出如下不同处理:
1、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尚未达到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不到100件(每1万支为1件)等情形的,由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2、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以上等情形的,由烟草专卖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1目等规定,应当没收全部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3、如,当事人在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等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为由,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