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属于轻伤。这个标准至2013年12月13日废止,从2014年1月1日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开始实施。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条,头皮创口长度累计8.cm以上属于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