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执行公安保卫任务,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为加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部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团结,提高战斗力,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武警部队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是区分警官等级、表明警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官的荣誉。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警衔等级的设置,比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按照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中将至少将; (二)武警部队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中将至大校; (三)正军职以下警官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下列单位的现役警官,符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评定授予现役军官军衔范围的,评定授予警衔: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总队、院校; (二)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 (三)武警水电指挥部、黄金指挥部、交通指挥部及所属部队,武装森林警察总队。 五、评定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 (一)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公安部部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七、现役警官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和正军职警官警衔晋级,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副军职以下警官警衔晋级,按照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警官警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副军职、正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将的,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副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大校的,由公安部部长批准; 正团职警官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长为上校的,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正营职警官晋升为中校、副营职警官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八、现役警官警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九、现役警官授衔仪式在公布授予警衔命令的同时举行。授予将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同志或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同志前往授衔。授予校官、尉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机关、总队、支队、院校和其他军、师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十一、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事项,均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同时,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实行文职干部制度。部分现役警官改任文职干部,由武警总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十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实行士兵警衔制度,在称谓上应与人民解放军有所区别,授予士官警衔的改称为"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士兵在警衔前冠以"武警"。其他士兵的警衔等级区分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军衔等级区分相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警衔制度,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街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土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 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第二十条 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第二十一条 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第二十二条 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四条 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六条 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军官受军衔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二十七条 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二十九条 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三十条 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种武警和解放军肩章的样式基本相同,颜色有差异,具体如下
士兵:解放军陆、海、空军肩章的颜色分别是绿、黑、蓝,武警肩章是红色。式样的区别在于解放军士官硬肩章的军衔标识是银色、武警的是黄色,另外武警义务兵有硬肩章、解放军义务兵只有软肩章
学员:解放军各军种肩章底色分别是红、黑、蓝,有黄色包边,软/硬肩章颜色相同,只是材质不一样。武警硬肩章为红底绿边,软肩章为绿底红边。
纠察:三军纠察和武警纠察的肩章都是红色,不同的是三军纠察是三道拐加一颗五星、武警纠察的肩章是三道拐加一枚盾牌
仪仗队:解放军各军种肩章颜色分别是红、黑、蓝,武警肩章和陆军相同,都是红色
军官/警官:解放军各军种和武警的硬肩章都是黄底,解放军军种线(就是军官简章上的包边)分别是红、黑、蓝色,武警硬肩章与陆军相似,都是黄底红杠,但是武警肩章上没有军种线。解放军各军种的软肩章都是黄杠黄星,底色分别是绿、黑、蓝,武警软肩章是红杠黄星,底色是橄榄绿
文职:解放军各军种和武警文职肩章除了颜色不同外最明显的是图案不同。解放军文职肩章上缀钉的是军种标识,也就是军官的领花,武警文职肩章上缀钉的是盾牌
武警军衔和解放军相同,只不过肩章底色不一样
这算不算泄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