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诉讼时效的中止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是什么意思?

2025-02-23 18:18:14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理解错误。这个规定有二层意思,第一,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必须是法定的事由;第二,这个法定事由必须发生在特定的时期内,即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一、特定的时期

比如诉讼时效从2017年1月1日起算,正常诉讼时效是2年,则发生的时间段只能是在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个期限内。即所谓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在其他的时间段发生同样的事由的,诉讼时效不中止。

换句大白话,就是在最后6个月内,因为有法定的原因,导致本人想告但又告不了,这个时间段应当扣除掉,等法定原因消失后,诉讼时效的时间再开始继续计算,这是对权利人起诉权的一种保护。比如,2018年8月8日至8月30日(最后六个月内),当地发大水(法定事由),当事人无法抵达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这中间的23天应当不算在诉讼时效内,即诉讼时效的期限应当推后23天,即到2019年1月23日到期。

二、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三、法律效果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注意不是重新计算。

四、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回答2:

1、理解是不对的,在时效2年内,您随时可以主张权利。比如,但当您在诉讼时效内的最后6个月的时间出现了不可抗力等情况发生的,就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相应的时间就顺延。
2、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