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按照规定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统筹地区或行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可以一次性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