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所谓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2.禁止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支票出票人预留的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为了保证受出票人委托的银行所支付的票款确系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保障支票的安全,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必须使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相一致的签章。
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的,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A,未记载付款地的支票
B,没有记载金额的支票
C,空头支票
D,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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