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由人民直接选举的立法委员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立法院得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对总统、副总统犯内乱外患罪提弹劾案及对监察院审计部审计长的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它重要事项的职权。立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立法委员自第7届(2008年)起由225人减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并可以决议或复议行政院重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