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我因居住在丈夫(1973年逝世)单位(大学)公有住房属"团结户",不符合国家房改房出售条件,故未参加标准价房改。1998年经丈夫单位安排搬入另一成套公有住房,属可售区可售房,40平方米,此时正值全国进行成本价房改,我即写丁申请请求参加房改,因该单位房改工作仃止,使我房改房成了历史遗留问题,2000年该单位与其它大学合并。2003年新校发布一个房改文件,其中规定:遗属。又非本校职工未参加标准价房改的就不能参加这次成本价房改。虽经12年的信访及与学校沟通至今未果,2006年学校复函承认我:具有参加1993年标准房改的资格与权力,但因住团结户,造成末能参加,1998年虽经组织安排到符合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