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有四个构成要件: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故意;
(2)从规避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法律;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是通过人为的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点因素来实现法律规避的;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法律规避有时也发生在区际、人际(如不同的宗教信徒之间)的法律抵触之中。例如,按照美国国际私法,婚姻的实质成立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美国男女两人,住密歇根州,是表兄妹,拟结婚。按照密歇根州民法,表兄弟姊妹不得互相结婚;但邻近的肯塔基州民法,不禁止这种亲属间的互婚。该两人即可到肯塔基州,按照该州的法律结婚后,然后再回到密歇根州。又如,在叙利亚,人的身份能力适用其所属宗教法。一个基督教徒受到应给付其妻赡养费的判决后,即改信伊斯兰教,因为按照伊斯兰教法,夫无须赡养其妻。上述情况,也是法律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