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以(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1996]44号文件精神,为搞好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方案。
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包括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转体单位),上述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均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象。
国营农、林、牧、渔场(所 、站)的国家干部(职员)和全民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农牧工可采用个人储蓄式养老保险,自愿参加。
中小学校的民办教师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制度改革。
从农民企业家中录用的国家干部、由组织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人员和地方军干所管理的军队离、退休人员以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退休的集体工人,未交清养老保险金已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纳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其离退休、退职费仍按原渠道支付不变。
二、县、本级单位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标准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与离退休、退职人员月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之和的24%。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标准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比例随着养老保险费的调整做相应的调整。
在县人才交流动服务中心保职的人员,按本人档案工资总额,由本人每年元月一次缴清当年基本养老保险金。其《养老保险基金手册》由个人保管。
三、补缴对象和补缴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单位临时工中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国营农、林、牧、渔场(所、站)职工中顶指标调入的劳动合同工人,从集体所有制单位顶指标调入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97年10月1日以后从中小学校民办教师中录用的国家教师,均属补缴养老金对象。从参加工作之日补缴至1997年12月31日止。具体补缴标准是:①属1993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补缴养老金的标准,按每人每月40元计算,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个人还需补缴单位补缴金额的1/6,连续工龄不满20年的,个人不补缴。②属1993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空前绝后养老金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计算,个人不补缴。③从1998年1月起,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按本方案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比例补缴。
经我局统计,湖南省统计局核定:邵阳市2011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467元,此数据为法定数据,现予以公布。
根据统计数据,最高缴费标准为29467乘以3倍为88401,每月最高标准7366元,企业按20%交1473元,个人8%交589元。
呵呵,查的不容易,给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