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刑法中受贿量刑

2025-05-05 06: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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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法严格,重在定罪,罚金高昂
芬兰在调查、起诉涉及腐败犯罪中,其程序完全等同于其他类型犯罪,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预审调查法》和《强制措施法》规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芬兰刑事司法系统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其突出特点是重罪轻刑重罚,即入罪门槛低,重在定罪,刑罚的适用较为轻缓,但强调罚金刑的广泛适用。很少使用监禁刑处罚腐败犯罪的结果并未导致这类犯罪的增加,因为腐败犯罪被追查、起诉的高风险和严厉罚没的高成本往往使行为人不敢铤而走险去实施腐败犯罪。
对于公务员实施腐败犯罪的,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如果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司法调查则被视为影响其履行职责,该公务员将被停职。而且被选为公职人员或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实施了加重贿赂犯罪,其公职身份和职权将被罢免;对于实施较轻微的与腐败相关的犯罪,法官对是否解除其公务员身份或职权享有自由裁量权。
同时,《芬兰刑法》对私营企业涉及贿赂犯罪的规定也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更严格,违反职责本身并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在行为人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行贿者的好处便足以构成犯罪。因此,定罪的目的旨在保护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信任关系,以及维护自由竞争机制。如2012年5月赫尔辛基地方法院对某一公司的6名职员发出调查令(该公司在赫尔辛基主要从事建筑业、提供工业设施、住宅物业维修和管理服务及绿植),调查他们在赫尔辛基城市建筑工程中的收受贿赂行为,该案至今尚未审结。
密切关注腐败犯罪高发领域
近年来,芬兰在政府采购、税收、选举、建设项目、体育以及政治等领域发生腐败犯罪的频率较高。
在过去的10多年来,芬兰出现了一系列涉及假球的案件,其中大多以球员和教练因受贿而踢假球以及通过博彩欺骗而定罪。芬兰刑法对实施商业贿赂和接受商业贿赂的作为和不作为腐败犯罪处以罚款和最高二年有期徒刑。在芬兰有关假球的案件,当涉及付给球员金钱以让他们输球时,则涉及腐败犯罪;当对涉及赌球并赢钱情况下,则被视为欺诈行为。
2008年法庭审理了尼斯辛伦案,教练和一名球员因实施操纵比赛和赌球行为,构成商业活动中的贿赂和严重欺诈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和附条件监禁一年,并处罚金。2009年法庭审理了米特斯克案,该案中,守门员米特斯克收受贿赂,在比赛中故意懈怠守门,吸引了大量的投注,比赛后他的账户内被存入大量现金。由于守门员所属的俱乐部是一个商业实体,米特斯克的行为构成经营活动中的受贿罪,而被判处附条件监禁4个月,并处罚金。
2011年芬兰法庭审理的威尔森·拉吉·佩鲁马尔案,佩鲁马尔被指控行贿11名球员,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9名队员因欺诈行为而定罪,并分别判处附条件监禁5个月至20个月不等,其中3人被并处罚金。佩鲁马尔是新加坡籍人,持假护照来到芬兰,他在芬兰足球联赛中行贿来自路云尼米队的11名球员,诈骗赌注达数10亿美元,其行为震撼了当年的足球赛场。国际足球协会将该案作为全球打击假球和非法赌博行为的突破口,并由此启动了全球范围内假球事件的深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