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看守所十二条监规是什么?

2025-02-23 19:22:00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实事求是、服从、认真学习、搞好个人卫生、按时作息、互相监督、不准交谈案情、不准传习作案技俩、不准称王称霸、不准毁坏公物、不准喧哗吵闹、不准携带制作隐藏危险物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公安局备案。

三、对被收押的人犯,应当告知他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以行使选举权。同时,还应当告知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

四、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