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的通知》
要求由苏州市市政公用局(现市容市政管理局)委托苏州市自来水公司按表在2007年11月收缴水费时开始同步代收市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4元/月·户,每两月代收一次。
低保户和特困人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全免,采取由苏州市自来水公司先征后返的方式。对于每两月用水量在6吨以下(含6吨)的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征收。
水费
是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的费用。 规定征收水费是现代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许多国家的水法,对全部或部分用水实行征收水费制度。
我国于1985年发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对征收水费的目的,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水法》也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征收水费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