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扩展资料
受教育权的基本要素: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