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20修订)

2025-02-24 23: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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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肇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档案管理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市人民政府落实市人大立法计划并按照法定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制定,以肇庆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领导。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负责具体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相关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和送审工作,负责组织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和清理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政府立法相关工作。第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

  (一)为执行上位法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事项。第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项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制定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具体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建议项目,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集。公开征集政府规章立法建议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十日。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统筹、审核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政府规章立项申请时应当提交政府规章建议稿并附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初步调研情况、立法进度安排等。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和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需要,可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交由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项目,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政府规章项目建议,建议内容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制定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等,也可以只提出规章项目名称、立法理由,并附提出建议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研究报告、论证报告等形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第十一条 确定政府规章计划项目,应当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列入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市政府规章制定权限范围;

  (二)立法目的明确、公正,具有立法的必要性;

  (三)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

  (四)制定依据明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可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