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你在青岛,执行《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