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得的证据法院是否采用

2025-02-24 13: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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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扩展资料: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等。

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通常情况下,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法院 等其他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能业务领域的调查取证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

特点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委托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回答2:

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如果是民事案件,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审判时主要还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没有确切的标准。但依我的经验,一般情况下,只要非法取证的行为不涉嫌重大违法,法官不会排除非法证据,除非法官非常较真,或涉及较大数额的经济案件,或受理法院为中院高院。尽管如此,如果该证据不是关键证据,那还是不要用的好。
如果是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此法条的主体是公诉方,但实践中,该法律规则也很难发挥出其应有的效力,但被告方还是不要使用非法证据,法官一般不会采纳。

回答3:

  非法取得的证据法院不能采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回答4:

非法证据一般不采用,但还要看该案件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来证明.

回答5:

不作为主要证据 只能是辅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