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A类好象7月份过后不能提取只能转移,BC类农业户口可以提取吴中区提取申请。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和《住房公积金卡》,并附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当场办理。其中,第1-5类的配偶和同一户口薄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第6类的配偶可同时办理提取,但须增加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且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取限额;第8、11类,办理时职工帐户须处于封存状态。提取类别和证明材料种类如下: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
2、购买存量住房:《房屋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付款或托管资金为不少于30%,且同一套住房6个月内办理两次(不含)以上托管的不得重复提取)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专用收款票据》。
4、建造自住住房: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苏州大市内已与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数据共享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经系统查询核实还贷信息后办理;苏州大市内未建立数据共享和苏州大市外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凭《借款合同》和还款明细对帐单办理。还清贷款后的最后一次提取,属公积金贷款的,还清后即可办理;属商业住房贷款的,在还清后次月15日后办理,但如能提供“住房贷款还清证明”的,经核实还贷信息后即可办理。
6、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房屋租赁协议》、税务部门的《房屋租赁发票》和《暂住证》,以及房东《居民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低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低保边缘对象提供《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特困职工提取《特困职工救助证》。
8、因残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残疾人证》和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9、离休退休:《离休证》(或《退休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账户已封存的,也可用《居民身份证》代替。
10、下岗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且帐户封存(或停缴)满两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或劳动社保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材料)。
11、出苏州市定居:原属苏州市以外户口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苏州市有效的《暂住证》(或原籍的户籍证明材料);原属于苏州市户口的,提供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其中未迁户口的,提供定居地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定居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12、出境定居:国内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的《永久居留证件》)。
13、死亡:《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火葬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裁定书》限直系亲属办理,须同时提交办理人身份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提取限额。
1、购买住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帐户在付款凭证开具之日的余额和实际付款金额。
2、建造住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帐户在许可证颁发之日的余额和建房投资额。
3、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还贷期间,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账户在还贷证明出具之日的余额减去留存额,留存额,柜面提取为十个月缴存额,委托提取为一个月缴存额;还清贷款后,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账户在贷款还清之日的余额。
4、租赁住房提取:可提额度不超过缴存人房租付至日和提取办理日的余额且不超过其实际支付房租额。当支付房租标准高于所在地租赁价格平均水平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重新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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