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中将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但法律并未对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界定。作为下位法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按照该规定并套用商标法中许可使用的分类概念,著作权法中专有使用的概念相当于商标法中的独占使用许可和排他使用许可,究竟是独占抑或是排他,要根据许可使用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明确约定著作权人可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则为排他;如未做出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独占,被许可人可以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做同样方式的使用。
相关知识:
1.独占许可
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版权所有人授予引进方使用该版权的专有权利,版权所有人不能在此范围内使用该版权,更不能将该版权再授予第三方使用。
2.排他许可
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版权所有人授权引进方使用其版权的同时,自己仍然保留继续在同一范围内使用该版权的权利,但不能将该版权授予第三方使用。
著作权所所包含的所有财产性权利都有专有使用权。
现在有很多的网络作家,在自己的作品有不错的阅读和一批忠实的粉丝之后,就会将版权卖掉,然后翻拍成电视连续剧。
但是也存在着这一部分的作者,她并不会卖掉自己作品的版权,而是将作品授权给电视剧制作方使用。这种我们通常称之为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定义是什么?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所谓“一定的条件”除了指使用费以外,还包括对使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
著作权许可使用有哪些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2、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
3、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
4、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提醒: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但是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