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办理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或者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必须分别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手续如下:
1.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是: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是: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1990年1月5日]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的通知》(90)建规字第1号
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未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属违法行为,批准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非法占地。
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都属违法行为,根据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和情节,给予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的处分,并处罚款。
[1990年2月23日]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90)建规字第66号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土地利用与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为了体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我部决定制定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是否代办: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