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
1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2 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3 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不成文法不仅包括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
判例法属于不成文范畴,但判例法是有文字表现形式的,它是法院通过判决所创制的法;英国宪法也被称为不成文宪法,但英国宪法也有文字表现形式,如自由大宪章、人身保护法等。
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
判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扩展资料:
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和规范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及其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成文法”的对称。一般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在法学上称为法的间接渊源。一些法学著作中也称为“非制定法”,其主要特点是未经立法程序,而非无文字记载。
英国的宪政体制决定了他们就没有成文的宪法,这种形式的优点是不需要用词准确考虑周全地制定成文法,减少了歧义的可能性,同时通过传统的惯例,在出现危机的时候也可以做出迅速的反应,具有很强的弹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成文法 百度百科——不成文法
1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2 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3 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不成文法不仅包括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
扩展资料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
1、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的法律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对应;
3、制定法与习惯法对应。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成文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
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的法律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对应;
按照法律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
不成文法主要为习惯法,成文法是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而不仅仅为以文字形式表达。在法律发展的早期,作为不成文法的习惯法是重要的甚至是最主要的正式法律渊源;既使在当代中国,习惯法在某些情况下也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但是也有习惯法,存在不成文法
扩展资料: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由于它不是经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也称为非制定法。有的法学著作把判例法也称为不成文法。
组成形式:
它包括习惯法(Common Law)、判例法(Case Law)和法理(Legal Principal)三种形式。不成文法主要不仅指判例,还包括惯例。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不成文法
百度百科-成文法
区别:一个有系统的成文规定,一个没有。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成文法”的对称。一般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在法学上称为法的间接渊源。一些法学著作中也称为“非制定法”,其主要特点是未经立法程序,而非无文字记载。 英美法系多为不成文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
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文件。
不成文法:
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理解不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应注意:
这里所谓不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
不成文法不仅包括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
判例法属于不成文范畴,但判例法是有文字表现形式的,它是法院通过判决所创制的法;英国宪法也被称为不成文宪法,但英国宪法也有文字表现形式,如自由大宪章、人身保护法等。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
判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