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30号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三、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四、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高温季节保护职工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本通知下发前今年已有的高温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高温费并不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发放的劳动报酬内容,实践中我们要看企业的规章制度有无类似规定,如果有这样的待遇规定,则企业应该发放。
在劳动法理论上,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三大块。对于工资,国家规定无论是全日制工还是小时工,都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保险福利中,国家对于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的缴纳作了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在试用期,都应该为员工缴纳上述费用,我们俗称四金。现在企业中试用期不交四金的情况比较普遍,关于这点,可以参看劳动法苑网专题文章:《HR误区一:试用期后再补交社保》,在此不再重复解释了。此外法律还有一些对于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福利待遇规定。
劳动保护一块是比较灵活的一块内容,通常来说,劳动保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作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也就是说企业应该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卫生,所以才会有劳动保护这一块。但是劳动保护通常是企业以物的形式体现的,比如,企业发放劳动手套、安全头盔、工作服等,还有一些企业则会定期发放清洁用品。当然这些都以必要为前提,举例来说,如果是办公室文职工作,就不必发安全头盔。
再看高温费,一般高温费是货币的形式。它的发放并不提供员工安全和卫生,其作用主要是给予在高温天气上班的员工一点鼓励,尤其是一些在空调环境中工作的员工,更是如此,毕竟上班总是要上的,这原本就是员工的义务。如果企业觉得有必要鼓励的,则会发放,反之则不会
上了40度就一定要补高温费,如果没有可以向劳动局反应,这是一定要给的
应该不会给的、现在的老板都对员工很不好的、更是对你们的工资很算计、老想从里面扣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