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则怎样完善?

2025-03-13 0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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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由于合同自由存在的局限性,因此合同自由原则受到人们的怀疑。对合同正义的追求,成了现代合同法矫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锐利武器,这种矫正主要体现在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勃兴。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公序良俗原则早在罗马法中就已存在,到《德国民法典》时期,公序良俗原则成为支配整个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诚实信用原则在罗马法时代就已是合同法中对不周全严密的合同条款的补救方法。但直到1909年的《瑞士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开始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发挥作用。   虽然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含义模糊,且明显属于道德原则的法律化,但也正因为这一特点使其能够缓和法律条文的僵硬性,因而成为限制合同自由的两个有效工具。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保障消费者自由意志决定的手段,以交易方法、结构本身的不当性、劝诱方法的不当性为由,认定构成公序良俗的违反,使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而诚实信用原则把利益衡量带入了私法的理论和更重要的实践当中,对立法、法律解释和司法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契约法方面,从诚实信用出发产生的当事人公平参与交易的实质上的平等和自由原则,成为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限制的重要法理基础。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都属于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都属于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其目的都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作为道德原则进入法律领域,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因此如何解决契约自由和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应承认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另一方面又要防止私人权利的滥用造成事实的上不平等、不公正,而承认公法干预的合理性。

回答2:

合同自由指的是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等几个方面.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中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其中核心内容为“约定优先原则”(当事人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
  其他内容还包括(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内容):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6、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7、选择I裁判的自由等。

回答3:

合同自由原则一直在完善,合同法不论理论还是解释也显示:是鼓励合同而非限制,所以好多情形不是一味的无效而是可变更或者效力待定,关于合同自由和合同自愿原则,的确有些较真,文字表述而已,就如同刑法中的法定年龄和刑事责任年龄,而事实上前者更加严谨,

回答4: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合同自愿 合同自由原则也包括合同自由请不要咬文嚼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