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与普通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有一定界限,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判定辨认能力,即判定作案者的意识水平,智能状况及认知过程;判定控制能力,如需结合了解辨认能力的受损程度,具体反映在情感及意志行为方面:
我国刑法,对于精神病人的责任问题的划分有"二分法"和"三分法"两种,现介绍三分法。
(一)无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作案当时必须存在下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表现:
(1) 意识障碍丧失对周围环境和自身状态的认识能力及对空间、时间、人物事件的定向能力。
(2) 错觉、幻觉明显存在不能辨别现实和虚幻的界限,行为或情绪受错觉或幻觉的影响及驱使,以致失去控制能力。
(3)病理性激性:突然爆发的丧失理智、脱离现实的情感反应及引致的行为冲动。
(4)病理性信念(妄想)、思维不合逻辑由于非理性非逻辑的推论、判断等病理性思维过程及信念,以致丧失辨别是非的能力。
(5)严重的精神发育迟滞痴呆状态,大脑的发育障碍及器质性损害,以致缺乏或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6)病理性意志亢进,造成频繁的敌对性行为,引起对社会及自身的危害,而致丧失控制能力。
(7)其他精神话动障碍达到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程度。
(二)限制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炸案过程中,具有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表现:
(1)意识清晰度降低,或存在附体状态,以致对周围事物或自身状态的认识能力受到妨碍或一定的影响。
(2)病理性意志增强,控制能力相应削弱,以致对自己的危害性行为不能完全控制。
(3)情绪激惹性增高,以致在遇到稍有不称心的事情,就难以克制自己的情绪,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
(4)轻度中度的精神发育迟滞或痴呆状态,以致不能完全理解自己行 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辨认能力不完全。
(5)人格异常或性变态存在非精神病性的精神话动障碍,以致反复出 现违法的偏离行为而无法摆脱。
(6)其他精神话动障碍,以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三)完全责任能力
具有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情况:
(1)患有精神疾患,但并不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2)过去患有精神病,现己痊愈或缓解,处于间歇期的。
(3)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辨认或控制能力良好的。
(4)未达到精神病性程度的轻性精神疾病。
(5)无精神疾病或诈病者或无客观依据可证明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行为 能力有明显削弱者。
具体地说,刑法条文中的"精神病人"是指患有以下三类严重精神疾病 者:①各种明确诊断的精神病;②严重的智能缺陷,即中度及比中度更重的 精神发育迟滞;②精神病等位状包括a)有严重意识障碍的癔症;b)"病理性 醉酒"、"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意识模糊"等罕见的例 外状态。
精神病人的其他法定能力
(一)精神病人的受审能力
即刑事被告人为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之一。受审能力与责任能力有所区 别,强调的是被告入在受审时的精神状态。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为无 受审能力,可暂缓或中止受审程序
1、有明显意识障碍,不能辨认时间、地点(场合)与人的。
2、言语混乱不清,答非所问,不能作正确意思表示的。
3、违拗不合炸,缄默不语或有明显行为紊乱的。
4、不理解受审性质,或者虽能回答问题,但回答内容有明显逻辑矛盾 或不悖常情者。
(二)精神病人的服刑能力
具有下述情况之一,可认为无服刑能力,可暂停服刑:
1、作案时精神正常,作案后服刑期间精神活动明显紊乱的。
2、过去有精神病,作案时处于间歇期精神活动正常,此后精神病复发 达到精神病性程度。
3、服刑期间的刑事罪犯发生精神异常,行为紊乱的,经鉴定后确认在 短期内不能恢复精神活动正常者
抑郁症(depression)是由各种原因引起的以抑郁为主要症状的一组心境障碍(mood disorders)或情感性障碍(affective disorders),是一组以抑郁心境自我体验为中心的临床症状群或状态。
精神病是指各种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异常,具体表现为感知觉、思维、注意、记忆、情感、行为和意志智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同程度的障碍。由于心理活动障碍,致使患者歪曲地反映客观现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或伤害自身和扰乱社会秩序者总称为精神病。
算,抑郁症就是精神类疾病之一,不过这个问题你自己注意克服就可以了,是最轻微的问题,可以不算病的!~~
算,建议你去心理医生那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