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1)粮站是从8县某粮食部门而非农业生产者手串购进玉米,需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才能抵扣进项税额。粮站自己以某村某乡为名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是偷税行为。粮站l997年2月购进属于免税范围的政策性油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是不能抵扣的。另外,粮站在1996年8月遭受水灾所损失的库存外购粮食,属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4.68万元依法也不得抵扣。而粮站变固定资产购进为修理用备件购进抵扣进项税额以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则是典型的偷税行为。因此,该企业通过扩大抵扣范围,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法手段,总共偷税31.87万元。
(2)一是粮食企业的税收政策变化较多,而税务机关对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少,以致企业财会人员不能正确掌握政策,新的政策不能及时执行到位;二是税务机关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偏松,审核检查不严,导致企业随意开具收购凭证进行抵扣,形成收购发票使用混乱的庵面,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这表明,保持税收政策的相对稳定性,提高缡税人的法律意识,加强税收征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1)销售甲产品及运费收入应计的辎项税额为; 80*17%+5.85/(1+17%)*17%=14.45(万元)
(2)购进农产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30*13%+5*7%)*(1-20%)=3.4(万元)
企业5月份应纳税额为: 14.45-3.4=11.05(万元)
3\
8月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
12.48÷(1+4%)=12(万元)
8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12×4%=0.48(万元)
4\
(1)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40+20=60(万元) (2)应缴纳进口关税:60×15%=9(万元) (3)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60-I-9=69(万元)
(4)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69×17%=11.73(万元) (5)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80×17%=13.6(万元)
(6)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税额:l3.6一ll73=1.87(万元)
晕,累死我了,。。。。
二楼把"百度一下"发挥的淋漓尽致\。
该给分。
呵呵,找个律师论坛啥的上去发发试试,估计这个问题少有人回答啊
问题在白度上很难有人回答,因为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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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_81 - 高级经理 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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