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你的朋友很可能已经构成了犯罪。理由如下:
首先必须指出,高考移民本身就是违反户籍管理制度的事情,在正常途径是无法办理的。
第一,如果你朋友实际上没有能力办理此事,而以能办为由收取他人钱财,显然表现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而且实际确实得到了对方的钱财,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前面有位朋友说没有欺诈故意,我认为没有道理:明知或应该明知自己办不成还收人家的钱,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至于事后退款,由于诈骗罪在收到钱的时候已经既遂,不可能再退回犯罪未遂的状态,至多只能算是有从轻或减轻情节。
第二,如果你朋友有“能力”办理此事,为了洗脱诈骗罪名,肯定需要证明自己为什么能办这事,但这又很可能构成贪污贿赂犯罪。这里又有三种情况:
其一,如果你朋友是国家工作人员,自己亲自办理,那么构成有索贿情节的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索贿的从重处罚。)
其二,如果他是通过自己熟识的国家工作人员办理,且向对方提供了好处,则构成行贿罪,他的熟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其三,他本身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办理此事且未向对方提供任何好处(搞不正之风也学雷锋?)则不构成犯罪,但那个学雷锋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定会受到纪律处分,很有可能开除公职。
所以,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况,你朋友可以好自为之了。必须严正指出:你朋友一定是在做违法的事情,这件事情是对他的一个小小教训,如果再犯,还会有更严厉的法律制裁等着他,赶紧悬崖勒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