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领导体制结构
(一)国务院对全国的行政领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二)首长负责制
1、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副总理、国委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2)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3)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部长、主任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
3、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三)行政监督体制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自身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法律和行政命令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
1、上级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人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一般通过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考核、奖惩下级人员和指导、检查、督促下级工作来实施行政
监督。
通过行政复议撤销下级错误的行政决定。
2、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机关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3、监察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有权对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和检查,并根据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