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应当交纳申请费用,如果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2、民事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不需要交纳申请费,但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不叫申请费,而是有可能要提供先于执行的担保
这个没规定,只是可以要求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