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这句话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即“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只适用诉讼程序,陪审员是不参加而不是通常不参加。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二)参加案件调查;
(三)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四)参加案件评议。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适用有关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应当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如果说错,那就错在“通常”二字上,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对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有明确规定,即“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是不参加而不是通常不参加。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特别程序不是诉讼程序,不要搞混,陪审员只适用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