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不可以。严重性高的风险,只有结合了可检测性和可能性才能正确评价对其采取措施的适当性,因为即便采取合适的措施了,也只能降低可能性和提高可检测性,从而使RPN值下降到可接受范围,一般认为不会对严重性产生影响。就象楼上的例子,有了防火措施才可将火灾风险降低,如果只评估发生火灾后的严重性,只会是停产、人员伤亡,永远不会整改到位吧
已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时,严重性、可能性和可检测性是需要综合考虑评估的,单独的评估是不完善的。比如说企业面临着火灾的风险,这是很严重的风险,可能造成整个厂房的损毁。那么,在评估时我们还要考察,建筑之间是否有防火门,是否安装了烟感和喷淋装置,是否有警报措施,消防设施分布是否合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到位,人员是否接受了安全培训,如果有上述措施,那么火灾的可能性很低,可检测性很大,因此火灾的风险其实很低。如果没有则可能性很高,可检测性很小,因此火灾的风险其实很高。
从风险评估的任务或流程来说,首先是要识别评估对象面临的各种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性、严重性);确定组织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和控制的优先等级(可检测性);推荐风险消减对策;个人拙见,请指正!
试一试严重性(S)考虑多种方面的后果,比如法规符合性影响、EHS影响,而不是仅考虑对产品质量影响,这样一来,是不是原先对产品质量影响严重性低的会由于在其他方面变为高,从而要考虑发生频率和检测措施呢?由于经验有限而把分数打低了总好过不考虑O、D,至少你覆盖了构成风险的所有因素,仅因S低而不考虑O和D总归不妥,这本身应该就是风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