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以下为对您问题的回复:抵押权的效力包含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以及抵押物的附合物;即抵押权中的主物、主权利包含这些。
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正常或虽经营不善,但资产仍旧充裕的情况下,先到期的债务应当先进行清偿,后到期的债务即使有进行抵押登记,也不能主张提前清偿。
二,在债务人破产或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的时候,后到期的债务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行使不安抗辩权。这时,抵押债权都认为属于到期债权,因此,进行抵押登记的债权优先于未进行抵押登记的债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当发生这样的条件,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以后,抵押债权就提前到期,这时进行抵押登记的债权当然具有优先权。
反之,如果没有这样的条件,先到期的债权当然应当先清偿,后到期的债权无合法的事由提前履行。即使,先到期的债权履行后,有可能影响到后到期的债权的履行,但是,由于债务人并没有发生经营危机,并不能肯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后债权,因此后债权无权阻止先债权的实现。
附: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彼此间的债务基于对价关系。
2、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存在先后顺序。若合同中未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顺序,则为同时履行,其抗辩权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有关规定。
3、 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是不安抗辩权的本质构成要件。
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或抵押物的附合物、孳息等?
最佳答案: 您好,以下为对您问题的回复:抵押权的效力包含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以及抵押物的附合物;即抵押权中的主物、主权利包含这些。
抵押物的效力及于孳息,从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因抵押物的灭失,毁损而得的赔偿金。
一般为债权及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