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关于重大变更情形的认定,目前环保部仅对公路、铁路等个别行业出台了规定。
三、如无法准确判断,建议还是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请示。
四、发生重大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规定: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关于重大变更情形的认定,目前环保部仅对公路、铁路等个别行业出台了规定。
三、如无法准确判断,建议还是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请示。
四、发生重大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在厂址选择,技术工艺,产品种类,产品产能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比需要进行2环评变更手续,甚至是需要重新进行建设项目的环评,这是在国家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规定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关于重大变更情形的认定,目前环保部仅对公路、铁路等个别行业出台了规定。
三、如无法准确判断,建议还是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请示。
四、发生重大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